不过,《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针对包含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民事侵权行为,只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采取诉前禁令措施,以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
2013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某美国公司与被告黄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依据该规定,首次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对被告黄某发出了商业秘密行为禁令。而且为了确保执行效果,行为禁令发出后,法官联系被禁止泄密方当事人黄某,黄某也承诺:“保证在终审判决之前,绝不做出违反法院裁定的行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的法律制裁。”
应当说,这种诉前禁令的方法可以很好地保护权利人利益,防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一步扩大。但是,很多地方的法院还没有采取这种方法,而且申请诉前禁令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在上面的案件中,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以防止因申请诉前禁令保护措施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法院还要求申请人提供了担保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