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条文的修正。WTO的任一成员或理事会,可以向部长级会议提出对《WTO协定》和附件1中多边贸易协定的修改建议。如果部长级会议不能就条文修正建议达成一致,则须经2/3的全体WTO成员方同意方可将修正议案提交审议。
若修正议案不影响任何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则经WTO成员的2/3同意即生效。若修正议案的内容影响了某个或某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内容只对接受修改的成员有效,此情形下,经3/4以上成员决议,可以同意不接受修正内容的成员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这些成员不接受修正的内容。
协定对GATS的部分内容规定了特殊的修正程序,只需2/3的成员同意即对全体成员生效。未列入特殊规定程序的部分仍按上述规定的修正程序进行修正。
此外,有关《WTO协定》第9条(决策机制)、第10条(修正),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第2条(关税减让表),GATS第2条第1款和TRIPS第4条(两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的修正需全体成员一致通过。
特别的修正程序还包括对附件2和附件3的修正。对于附件2的修正由部长级会议单独决定,无须经成员同意,但是部长级会议的决定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对于附件3的修正也是由部长级会议单独决定,无须成员同意,但不要求部长级会议对修正意见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