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单单就统一性问题而言,这种具体多样性范围被拓宽的事实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如果人们只知道多样性中个别的、离散的要素,那么,正如不充分的观点所表现出来的情形那样,想找到它们的内在协调关系,希望就十分渺茫。观念的立足点越高,能够察觉到的元素的范围越大,那么就会有更大的可能获得对全部内容的整体观察。在所有研究领域中,情况都是如此,价值领域当然也不例外。诚然,某一价值总是且必须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会有一个)命令或目的与之相对应,但是某一命令或目的并不与每种价值一一对应。在此,随之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我们应当做什么?而另一个基本问题[1]也会出现:生活中什么是有价值的?我们可以与之发生关联的东西是什么?——这个问题是前两个问题的深化,通过它,对价值领域的观察视野被扩大了。
在这个基本问题背后还存在着一系列自身不断发生剧烈变化的问题——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协调、相互并列的关系,即:什么是善和恶?什么是美德?什么是“诸美德”?什么是幸福?什么是生活的善、心灵的善、人类社会的善?在这种扩大了的多样性中,我们将会发现秩序和原则,不过,这必须以多样性自身的倾向性为条件。在对每一个察觉到的价值进行探究和并作出更贴切的定义之前,任何对统一性的追求都是不成熟的。因此,立刻摆在我们眼前的问题是:了解各个分离的内容,并赋予它们以清晰的理解。在“对所要求的统一性进行思考”——我们的第二部分探究内容将致力解决这个问题——之前,以及在这种思考之外,伦理学必须首先承诺这个问题。